臺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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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車位之整體規劃、分配、管理等工作由總務科辦理;維護停車秩序、查驗停車證件、處理違規事件及其他安全維護(監控)等工作,除司法院駐衛警負責部分外,餘由本院法警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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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第3條,停車場的整體規劃、分配、管理等工作由總務科負責。維護停車秩序、查驗停車證件、處理違規事件以及其他安全維護(監控)等工作,除了司法院駐衛警負責的部分之外,其他工作由本院法警室負責。 參考資料: 司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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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