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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9.18

臺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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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劃及管理本院停車場之使用與員工車輛之停放,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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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受配現有停車場車位除優先停放公務車外,其餘車位依實際需要,分配供給本院員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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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車位之整體規劃、分配、管理等工作由總務科辦理;維護停車秩序、查驗停車證件、處理違規事件及其他安全維護(監控)等工作,除司法院駐衛警負責部分外,餘由本院法警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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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員工停車位配置如下: (一)民事庭大廈 B3 本院停車位:供本院法官及行政科室主管停放。 (二)民事庭大廈 B2、B4 及司法大廈北側花園本院停車位:供本院全體員工停放。 (三)司法院南棟辦公室 B2 停車場:依「刑事庭大廈停車場大樓停車位使用原則」排序,領有出入口遙控器之法官及公設辯護人停放。 以上均採先到先停方式,停放於本院配置之停車位區域內,勿佔用其他機關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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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公務車輛外,停車場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十時。 (二) 週六、日、例假日、停止上班日:關閉。 (三)停車場關閉後,需進出者,聯絡電話: 民事庭大廈停車場:本院法警室分機 2122 。 司法大廈北側停車場、司法院南棟停車場:司法大廈警衛組分機 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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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工停車證申請規定: (一)凡本院員工持本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一份,填具停車證申請表(如附表)送本院總務科轉司法大廈管理委員會警衛組辦理,經審通過,發給司法大廈停車證一枚。 (二)依「刑事庭大廈停車場大樓停車位使用原則」,排序得停放於司法院南棟辦公室 B2 停車場之庭長、法官及公設辯護人發給遙控器乙只。 (三)停車證遺失應即報失作廢;遙控器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員工離職,停車證及遙控器需繳回。 (五)停車證每三年換發一次;使用期滿或換車時應持舊證申請換發新證;舊證逾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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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遵守事項: (一)本院員工行車執照、車況不良或本人無駕駛執照之汽車及營業車(計程車、貨卡車),不得請領停車證。 (二)一車使用一證,不得轉借他人(車)使用。 (三) 停放本院停車場之車輛須於車輛上揭示司法大廈停車證。 (四)不得越區或佔用其他機關之停車位;非因公務留守需要,不得過夜停車。 (五)車輛停放應依車位排列整齊,不得停於通道,阻礙他人車輛出入。(六)應共同維護停車場區之安全與整潔,車內不得放置易燃、危險及違禁物品,並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損壞公物等行為。 (七)其他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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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反前點規定者,屢經勸導無效者,依情節輕重,得予停止使用停車場權利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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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司法大廈停車管理要點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9.1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