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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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工停車證申請規定: (一)凡本院員工持本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一份,填具停車證申請表(如附表)送本院總務科轉司法大廈管理委員會警衛組辦理,經審核通過,發給司法大廈停車證一枚。 (二)依「刑事庭大廈停車場大樓停車位使用原則」,排序得停放於司法院南棟辦公室 B2 停車場之庭長、法官及公設辯護人發給遙控器乙只。 (三)停車證遺失應即報失作廢;遙控器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員工離職,停車證及遙控器需繳回。 (五)停車證每三年換發一次;使用期滿或換車時應持舊證申請換發新證;舊證逾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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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第7條規定了員工停車證的申請和使用方式。根據這條規定,員工需持本人的行車執照和駕駛執照影本填寫停車證申請表,並送交給司法大廈管理委員會警衛組審核。通過審核後,將發給員工司法大廈停車證一枚。根據「刑事庭大廈停車場大樓停車位使用原則」,庭長、法官和公設辯護人可以獲得停放在南棟辦公室B2停車場的特權,包括發給遙控器。如果停車證遺失,應立即報失作廢;遙控器遺失或損壞,應按照價格賠償。員工離職時,停車證和遙控器必須歸還。停車證每三年需要換發一次,使用期滿或換車時應持舊證申請換發新證,舊證逾期作廢。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 - 刑事庭大廈停車場大樓停車位使用原則
- 核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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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