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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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遵守事項: (一)非本院員工行車執照、車況不良或本人無駕駛執照之汽車及營業車(計程車、貨卡車),不得請領停車證。 (二)一車使用一證,不得轉借他人(車)使用。 (三) 停放本院停車場之車輛須於車輛上揭示司法大廈停車證。 (四)不得越區或佔用其他機關之停車位;非因公務留守需要,不得過夜停車。 (五)車輛停放應依車位排列整齊,不得停於通道,阻礙他人車輛出入。(六)應共同維護停車場區之安全與整潔,車內不得放置易燃、危險及違禁物品,並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損壞公物等行為。 (七)其他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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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第8條規定了停車場使用者應遵守的事項。根據該條,停車場使用者有以下義務和限制: 一、不得請領停車證:非本院員工、行車執照不良或無駕駛執照之汽車及營業車(計程車、貨卡車)不得請領停車證。這是為了確保停車場的使用者符合相關車輛和駕駛要求。 二、一車使用一證,不得轉借他人:停車證是身份認證,只能由車輛的實際使用者使用,不得轉借給其他人使用。 三、車輛上應揭示司法大廈停車證:停放在法院停車場的車輛應該在車上放置司法大廈停車證,以便該車輛的合法性和使用權得以確認。 四、不得越區或佔用其他機關的停車位:停車使用者不得在停車場越過指定區域停車或佔用其他機關的停車位,除非有出差或公務留守的需要。 五、車輛停放應整齊排列,不得阻礙他人車輛出入:停放車輛時應按照指定的車位排列整齊,不得停在通道或阻礙其他車輛的進出。 六、共同維護停車場的安全和整潔:使用者應共同努力維護停車場的安全與整潔,不得在車內放置易燃、危險或違禁物品,並且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或損壞公物。 七、其他應遵守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還有其他應遵守的事項,具體細節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律或規則。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停車場的秩序和使用者的安全,並提供方便可靠的停車服務。
- 非名詞
- 違禁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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