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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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反前點規定者,屢經勸導無效者,依情節輕重,得予停止使用停車場權利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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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第9條,如果有違反前述要點規定的行為,且經過多次勸導仍然無效,根據情節的輕重,可以採取停止使用停車場的權利或其他適當的處分措施。這意味著當出現持續而多次的違法行為,對於違法者可以採取限制其使用停車場或其他相應的處分處罰措施。具體的處分方式將視具體情況而定,比如可能是禁止違法者使用停車場,或者根據具體違法情況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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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