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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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員工停車位配置如下: (一)民事庭大廈 B3 本院停車位:供本院法官及行政科室主管停放。 (二)民事庭大廈 B2、B4 及司法大廈北側花園本院停車位:供本院全體員工停放。 (三)司法院南棟辦公室 B2 停車場:依「刑事庭大廈停車場大樓停車位使用原則」排序,領有出入口遙控器之法官及公設辯護人停放。 以上均採先到先停方式,停放於本院配置之停車位區域內,勿佔用其他機關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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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第4條規定了該院員工停車位的配置和使用方式,共分為三個部分: (一)民事庭大廈B3本院停車位:供本院法官及行政科室主管停放。 (二)民事庭大廈B2、B4及司法大廈北側花園本院停車位:供本院全體員工停放。 (三)司法院南棟辦公室B2停車場:依「刑事庭大廈停車場大樓停車位使用原則」排序,領有出入口遙控器之法官及公設辯護人停放。 根據該要點的規定,以上停車位採取先到先停的方式,且停放的車輛應在本院配置的停車位區域內,不得佔用其他機關的停車位。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
- 民事庭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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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