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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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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對於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文書原本或其他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身分之文書者,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台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7條,書記官應將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的筆錄、文書原本或其他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身分之文書另行製作卷面封存。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這些文書不得供閱覽或提供給偵查、審判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此規定是為了保護保密證人的身份資料,避免其被不相關的人知曉或濫用。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特定情況下才可以提供給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 書記官名詞
  • 證人名詞
  • 原本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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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 7 條規定:「七 書記官對於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文書原本或其他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身分之文書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