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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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書記官對於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文書原本或其他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身分之文書者,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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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台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7條,書記官應將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的筆錄、文書原本或其他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身分之文書另行製作卷面封存。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這些文書不得供閱覽或提供給偵查、審判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此規定是為了保護保密證人的身份資料,避免其被不相關的人知曉或濫用。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特定情況下才可以提供給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 書記官名詞
- 證人名詞
- 原本名詞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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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