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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9.12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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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流程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及證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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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避免前項所訂之被害人、證人或其他應予保密其身分之人曝光,法官傳訊時應於審理單批示適當候訊地點,並指示於本院設有雙向電視系統、單面鏡指認牆及變聲等設備之「性侵害等專用法庭」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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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接獲審理單後,應儘速依序登記使用「性侵害等專用法庭」,並通知(如附件一)總務科屆時指派專人支援法官使用法庭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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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總務科應指派專人辦理前項業務,該員應依書記官通知準時前往法庭待命支援,及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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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應繕製傳票通知書)一式二份,載明傳訊時間,並註明何時在何處所報到,等候本院專人前往引導。傳票(通知書)除一份送受傳訊人外,另以副本一份送法警室。性侵害案件並應附寄「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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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警室接獲前項傳票通知書)副本後,應指派法警按時前往法官指定之報到地點,對受傳訊人身分無訛後,依書記官指示引導至法官指定之地點候訊,並向法官報告;開庭完畢後,引導受傳訊人離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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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對於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文書原本或其他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身分之文書者,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9.1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