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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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總務科應指派專人辦理前項業務,該員應依書記官通知準時前往法庭待命支援,及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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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 4 條規定,總務科應指派專人負責處理相關業務。該員應依書記官通知的時間到達法庭待命,提供支援並協助處理相關事項。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處理性侵犯案件時,被害人和證人的身分得到保密並獲得適當的支援。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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