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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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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總務科應指派專人辦理前項業務,該員應依書記官通知準時前往法庭待命支援,及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 4 條規定,總務科應指派專人負責處理相關業務。該員應依書記官通知的時間到達法庭待命,提供支援並協助處理相關事項。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處理性侵犯案件時,被害人和證人的身分得到保密並獲得適當的支援。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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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 4 條規定:「四 總務科應指派專人辦理前項業務,該員應依書記官通知準時前往法庭待命支援,及協助辦理相關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