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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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錄事應繕製傳票(通知書)一式二份,載明傳訊時間,並註明何時在何處所報到,等候本院專人前往引導。傳票(通知書)除一份送受傳訊人外,另以副本一份送法警室。性侵害案件並應附寄「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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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法規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 5 條規定,傳訊時應繕製傳票或通知書,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送給受傳訊人,另一份則送至法警室。傳票(通知書)上必須載明傳訊時間,且註明受傳訊人應在何時何處報到,等候法院專人引導。在性侵害案件中,還需要附寄「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如附件二),以確保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 5 條。
- 錄事名詞
- 傳票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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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