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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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警室接獲前項傳票(通知書)副本後,應指派法警按時前往法官指定之報到地點,核對受傳訊人身分無訛後,依書記官指示引導至法官指定之地點候訊,並向法官報告;開庭完畢後,引導受傳訊人離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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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該法規,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6條的規定,法警室在接獲前項傳票(通知書)副本後,應該指派法警按時前往法官指定的報到地點。在核對受傳訊人的身分無誤後,根據書記官的指示引導受傳訊人前往法官指定的地點等候訊問,并向法官報告。庭審結束後,引導受傳訊人離開法院。 根據最新相關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公布之《性侵害案件法庭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有關法警的職責是協助法庭執行傳票通知等程序,確保被害人和證人的出庭。此外,該要點還提到了關於保護受害人和證人隱私的規範,如限制誰能在場、禁止拍攝等。因此,可以認為在該法規中指派法警確保受傳訊人身分無誤並引導其前往指定地點候訊,是為了保護受害人和證人的隱私和安全。
- 傳票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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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