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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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書記官接獲審理單後,應儘速依序登記使用「性侵害等專用法庭」,並通知(如附件一)總務科屆時指派專人支援法官使用法庭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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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確定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 3 條的內容。
- 書記官名詞
- 審理單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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