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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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避免前項所訂之被害人、證人或其他應予保密其身分之人曝光,法官傳訊時應於審理單批示適當候訊地點,並指示於本院設有雙向電視系統、單面鏡指認牆及變聲等設備之「性侵害等專用法庭」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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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2條規定,在法官傳訊時,為了避免被害人、證人或其他應予保密身分的人曝光,法官應在審理單上批示適當的候訊地點,並指示在臺灣高等法院設有雙向電視系統、單面鏡指認牆及變聲等設備的「性侵害等專用法庭」開庭。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根據這份作業流程的第2條規定,當法官傳訊被害人或需要保密身分的證人時,應確保在候訊地點提供相關設備,例如雙向電視系統、單面鏡指認牆和變聲器等,以保護其身分的隱私。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性侵害犯罪的審判案件中,有一位被害人需要提供證詞,但出於安全和隱私的考慮,她不希望在法庭上公開露面。根據這項規定,法官可以在性侵害等專用法庭中設置雙向電視系統和單面鏡指認牆,以便被害人在候訊地點提供證詞,同時保持她的身分不被揭露。此外,法庭也可以提供變聲器來隱藏被害人的聲音,進一步保護其身分的保密性。
相關函釋 1 則
- 證人名詞
- 審理單名詞
- 指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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