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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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流程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及證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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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第 1 條》,該流程是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和《證人保護法》第十一條制定的。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被害人的身分資料應受到保密。根據證人保護法第十一條,根據具體情況,證人的身分可以受到保密措施保護。 這意味著在處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臺灣高等法院必須確保被害人和證人的身分資料受到保密。法院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制定相應的保密措施,以使案件的審理過程更加安全和有效。 參考資料: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 - 證人保護法第十一條
相關函釋 2 則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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