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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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供本院員工(含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本院訓練人員)、派遣勞工、求職者及實習生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防治措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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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对于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 條的解释如下: 根据该条规定,臺灣高等法院旨在为本院员工、受僱者、派遣勞工、求職者、技術生及實習生(以下簡稱本要點適用對象)提供免于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务环境,并采取适当的预防、纠正、懲處及處理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隐私。依据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的准则,制定了本要點。 相关参考资料可以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这两个法规主要用于防止和打击工作场所性騷擾,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平等和安全。根据这些法规,臺灣高等法院制定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以具体规定如何处理性騷擾申诉,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举个例子,如果有一个本院员工受到性騷擾,他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向本院提起申訴,并期待本院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他的权益。
- 性騷擾名詞
- 適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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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