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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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依性別平等工作法防治及處理性騷擾事件,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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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2條,該條針對性騷擾的定義進行了兩種情況的說明。 第一種情況是指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受影響者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從而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二種情況是指上級主管或因業務關係而有管理監督權限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對適用對象提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任用、聘僱、工作配置、考核、遷調、獎懲等交換條件。 這些定義說明了在工作場所中什麼樣的言詞或行為被認定為性騷擾,進而引發了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保障和要求。在這些情況下,受害人的權益被侵害,且這些行為不僅對受害人產生負面影響,也對工作環境造成了不良影響。 參考資料: - 臺灣法學數位圖書館,臺灣高等法院第108年度訴字第三〇八號判決書 - 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輔導手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性騷擾名詞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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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