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性騷擾之調查,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3條,以下為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一、該條規定了性騷擾申評會的設置和組成方式。根據訴訟程序法第13、77、78條及相關法規,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是一個專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的機構。 二、委員人數應為七至九人,並由院長指定人員兼任。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可指定委員代理。此外,還需設置一位執行秘書和一位幹事,由院長指定人員派兼,負責收受申訴案件和會議的幕僚作業。 三、性騷擾申評會的委員應由女性擔任的比率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這是為了確保該機構的性別平等和代表性。 四、委員的任期為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後可續聘。如果因故出現缺位,繼任委員的任期將截至原任期屆滿的日子。 五、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出席方可開會;而對於做出決議,則需要半數以上出席委員的同意。如果出現票數相同的情況,則由主席作出決定。 六、性騷擾申評會委員應根據月份輪替,以確保能夠有效地處理申訴案件。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 訴訟程序法 - 依據法規相關的年度報告和公告
- 所稱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係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