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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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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為防治性騷擾,設置申訴管道如下: (一)專線電話:(02)23894022。 (二)傳真電話:(02)23715486。 (三)專用信箱:臺北郵政 14 之 300 號信箱。 (四)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4條,對於性騷擾的申訴可以以言詞或書面形式提出。如果以言詞形式申訴,接收申訴的人員或單位應當進行紀錄,並確保申訴內容準確無誤後,讓申訴人朗讀或閱讀後簽名或蓋章。而書面申訴則需要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且需載明申訴人的姓名、服務單位和職稱、住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如有代理人則需提供委任狀的檢附文件,並且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同時還需要具體說明申訴的事實內容以及可取得的相關證據。如果申訴人在性騷擾申評會作出決議之前撤回了申訴,則不得再就同一事由進行申訴。此外,法院的主管在得知有性騷擾情況時應通報性騷擾申評會,由該會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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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本院為防治性騷擾,設置申訴管道如下: (一)專線電話:(02)23894022。 (二)傳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