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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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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各級主管應妥利用集會場合、廣播、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之機會與方式,加強對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本院應對員工實施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之人員每年定期優先實施相關教育訓練。教育訓練方式及員工應取得之訓練時數得參照「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本院員工於本院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院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5條規定了性騷擾申訴案件的處理程序和相關要求。 根據該條第一款,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需要在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如果不受理申訴,則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後備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如果受理申訴,主任委員則應在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的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第二款規定,專案小組在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當事人、關係人的隱私權和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專案小組應以調查報告書的形式提供結果,並提交給評會評議。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該秉持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和答辯的機會。 根據第三款,性騷擾評會開會時,可以通知當事人和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在需要時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在被害人陳述明確且已無必要詢問的情況下,應避免重複詢問。當性騷擾事件的當事人或證人處於對等地位時,應避免對質。 根據第四款,性騷擾評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的決議。如果成立,還可以對申訴相對人作出處理建議。如果證實有誣告的事實,也應對申訴人提出適當的議處建議。 根據第五款,會議紀錄應載明決定的理由,並經院長核定。申訴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和相對人。如果有處理建議,則另移交給本院人事室或相關機關執行相關事項。 根據第六款,申訴案件應在申訴提起後的兩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七款規定,性騷擾評會在處理申訴案件期間,如果委員有需要迴避的情況,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辦理。 第八款規定,性騷擾申訴案件的處理程序不公開。參與調查和評議的人員需對申訴案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如果有違反,可以由委員提案,經性騷擾評會決議後,呈請院長解除其委員或相關職務,並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第九款,性騷擾評會在調查完成後應考慮被性騷擾者的感受,採取具體有效的措施,提供完善的保障,避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 最後,根據第十款,如果派遣勞工遭受到其他適用對象的性騷擾,可以由本院受理申訴,必要時也可以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和當事人。 以上解釋基於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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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參照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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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本院各級主管應妥適利用集會場合、廣播、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之機會與方式,加強對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