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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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案件而知悉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調整當事人工作場所或其他適當之隔離措施,減少當事人互動機會,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依申訴人意願,協助其申請本院員工心理健康諮商方案或轉介諮詢、醫療、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並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5.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及參考被害人對行為人懲處意見之陳述,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情節重大且與本院訂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所稱勞動契約者,本院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6.性騷擾事件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二)非因接獲申訴案件而知悉時: 1.視個案由被害人單位主管或本院院長指派之適當人員瞭解事件原委並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被害人及行為人身分均未明或知悉之訊息內容不完備時,亦應詳實紀錄辦理情形並簽陳本院院長核備。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避免被害人持續處於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環境。 4.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申請本院員工心理健康諮商方案或轉介諮詢、醫療、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被害人及行為人其中一方非本院員工,且其所屬機關(構)或事業單位與本院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院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採取前項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雇主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秉持避免重複詢問原則,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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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六、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或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釋義: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6 條的規定,若申訴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合規定的程序,無法通知補正,或者雖然已被通知補正,但於十四日內未進行補正的情況。 (二)同一事由曾經經過申訴的決議或者被撤回後,再次提起申訴的情況。 範例: 1. 若一名員工提起工作場所性騷擾的申訴,但在補正期限內未完成補正或者未依照規定補正,則該申訴案件將不予受理。 2. 如果一個案件已經經過申訴的決議或者被撤回,此後同一事由再次提起申訴,則這樣的申訴案件也不予受理。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適名詞
- 調查程序名詞
- 期間名詞
- 懲處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案由名詞
- 核名詞
- 脅迫名詞
- 業名詞
- 係名詞
- 法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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