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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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收受申訴案件及會議幕僚作業。 前項委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委員人數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騷擾申評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外,應按月輪值,以利申訴案件之受理。 性騷擾申評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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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7條,當事人若對於申訴案件之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的次日起算的二十日內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復。但如果申復的事由是在收到書面通知之後發生或知悉的,那麼申復的二十日期限是從知悉之日起算。 申復時需要附具書面理由,並由性騷擾申評會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一旦案件結案後,就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訴。 例如,如果在收到書面通知後的第五天,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他可以在知悉該新證據後的二十日內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復,並附上該新證據作為理由。該申復將由性騷擾申評會召開會議來處理。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業名詞
- 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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