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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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性騷擾之申訴,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本院收受之人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屬委任代理者,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申訴人、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得於性騷擾申評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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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8條,臺灣高等法院的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他們進行不利的處分。如果有違反此條例的情況,將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院內部工作環境的公平與正義。符合這條法規的一個範例是,如果一個主管人員因為某位同事提出性騷擾申訴而對該同事進行報復性處分,則他將被視為違反法規,並受到相應的懲罰。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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