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首長如涉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應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訴: (一)本院院長:向司法院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司法院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院所屬機關首長:向本院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申訴人非公務人員者,亦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指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9 條,該法規要求法院對性騷擾申訴評議會的決議進行追蹤、考核和監督,以確保決議或處理措施的有效執行,同時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的再次發生。 舉例來說,法院可以透過定期審查和評估性騷擾申評會的決議處理情況,確保相關的執行措施有效落實。同時,法院也應該注意防止任何報復行為或不當對待申訴人的發生,並且監督相關人員確實遵守該決議的要求。這樣可以確保法院在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遵循相應的程序,並積極推動性騷擾防治工作的落實。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非名詞
- 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稱名詞
- 適名詞
- 準用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