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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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第八點規定要式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但本院仍應依第六點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二)同一事由已結案或曾以書面撤回申訴,再提起申訴。 (三)本院無受理申訴調查權限。但應移送具管轄權限之機關並副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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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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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名詞
- 逾期不補正名詞
- 管轄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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