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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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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性騷擾申訴案件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立即簽報本院院長、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及送請性騷擾申評會當月輪值小組委員三人,於三個工作日內分別以書面審查方式就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確認用之法律,並審查是否受理。經二人以上委員認符合第十點不予受理情形之一者,應附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當月輪值小組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輪值,由主任委員另指派委員代理。 (二)性騷擾申評會主任委員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內指派委員二人以上,連同本院遴聘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人士一人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調查小組為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將申訴人之申訴要旨以書面或宣讀方式使被申訴人知悉。 (四)調查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性騷擾申評會評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訴案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事實認定及理由。 4.處理建議。 (五)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六)性騷擾申評會應參考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對申訴案件為附理由之決議;決議性騷擾行為成立時,並得對行為人作成議處或其他適當之處理建議;決議不成立時,亦得視個案,為適當之處理建議。申訴案件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應對申訴人為懲處或適當處理建議。 (七)性騷擾申評會會議紀錄簽陳本院院長知悉後,應將性騷擾申評會決議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視個案需要,通知相關機關。如有議處或其他處理建議,應連同申訴人對行為人懲處意見之陳述,由權責處理機關(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或做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九)派遣勞工如遭受本院員工性騷擾,得由本院受理申訴,必要時並得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 (十)申訴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經申訴人同意,性騷擾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結案期間不受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1條,該條款提到了性騷擾申評會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的支領撰稿費,以及受邀學者專家出席性騷擾申評會的支領出席費。另外,該條款也指出性騷擾申評會所需的經費由台灣高等法院的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的法規或範例與該條款有直接關聯。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參考資料。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 要旨名詞
  • 案由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懲處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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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性騷擾申訴案件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立即簽報本院院長、通知被害人勞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