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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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不公開,並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過程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對質,但經雙方同意,不在此限。 (三)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不得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之情事,並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如為兼任性騷擾申評會委員、執行秘書或幹事者,得解除各該兼任職務。 (四)本院各級主管不得因所屬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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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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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業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法益名詞
- 證人名詞
- 對質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 予以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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