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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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案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處理、調查或評議工作有偏頗之虞,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評會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性騷擾申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或評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由性騷擾申評會命其迴避。 不服性騷擾申評會就申請迴避事件所為駁回決定者,其救濟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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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3條,這項法規適用對象為非該法院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根據這條法規,該法院應詳細辨識工作環境中可能存在的性騷擾風險類型,並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同時也應對這些措施進行事前詳細的告知。這一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障工作者在工作場所中的權益,防止性騷擾事件的發生。根據這條法規的要求,法院必須確保提供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並提供內部申訴機制來處理性騷擾事件。雇主在知悉受僱者遭受性騷擾情況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以確保受僱者不再遭受性騷擾,並提供無性騷擾疑慮的工作環境。這項法律的目的是促進性別工作權益的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並提升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在這條法規中,所謂的「立即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指的是雇主在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應當立即採取的能夠有效解決性騷擾情況的行動。同時,這條法律的立意並非規範性騷擾行為人與受害人之法律責任,而是要求雇主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根據這條法規的規定,不論事業單位的規模大小,在知悉性騷擾情況時,都有義務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係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之虞名詞
- 駁回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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