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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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如為公務人員者,不服本院性騷擾申評會作成之決議,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申訴人非公務人員者,對本院收受性騷擾申訴案件逾第十一點第八款處理期限未處理、不服本院性騷擾申評會作成之決議或不服本院對行為人所為之懲處結果,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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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提供有關台灣高等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4 條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 申訴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法規
- 非名詞
- 逾名詞
- 懲處名詞
- 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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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