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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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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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1條是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1條第2項所制定的規定。該規定主要是關於民間公證人在職前所需接受的研習訓練。根據這項規定,民間公證人在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所規定的範圍內,必須完成相關的職前研習訓練方能任職。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民間公證人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以提供有效的公證服務。 參考資料: -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3) - 內政部民政司-公證 (https://www.moi.gov.tw/chi/chi_serv/chiserv_law/chiserv_law_p10.aspx)
-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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