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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依公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本文規定應經職前研習之民間公證人,或依同條項但書規定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職前研習之民間公證人,其職前研習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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