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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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訓練在充實初任公證人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增進公、認證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民間公證人使命之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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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3條,該訓練的目的是為了充實初任公證人應具備的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以及增進公、認證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民間公證人使命所需的基本能力。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這些訓練內容是為了確保初任公證人能夠適當地履行其職責並提供有效的公證服務。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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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