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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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訓練分下列二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在法官學院或其委訓機構,接受四十小時(經遴任為專職民間公證人者)或二十四小時(經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之民間公證人者)之課程講授、研究與綜合研討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在法官學院委託之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或民間公證人,接受四個月(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或候補公證人)、二個月(以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資格聲請遴任者)、一個月(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者)、一星期(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並曾兼任法院公證人者)或四十小時(律師經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之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機構之分配,由法官學院依各該委訓機構提供之名額,參酌學習公證人之志願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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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4條可得知,該訓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法官學院或其委訓機構,接受四十小時(經遴任為專職民間公證人者)或二十四小時(經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之民間公證人者)的基礎訓練講授、研究和綜合研討;第二階段則是在法官學院委託的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或民間公證人處,接受四個月(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或候補公證人)、二個月(以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資格聲請遴任者)、一個月(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者)、一星期(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並曾兼任法院公證人者)或四十小時(律師經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的實務訓練。 根據《司法院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4條的規定,第一階段的訓練時間根據被遴選為專職民間公證人或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之民間公證人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第二階段的訓練則依據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或候補公證人、以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資格聲請遴任者、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者、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並曾兼任法院公證人者或律師經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分。 訓練材料來源: 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Legislation.gov.tw)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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