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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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習公證人於本訓練期間,不支任何津貼、薪給、交通費或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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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5條,公證人在訓練期間不得獲得任何津貼、薪給、交通費或差旅費。 參考資料: - 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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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