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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學習公證人訓練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學習公證人於實務訓練期間,應每日簽到、簽退;一次請假三日以內,應經指導公證人准;逾三日者,應經委訓機構首長核准,並函報法官學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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