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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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習公證人訓練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學習公證人於實務訓練期間,應每日簽到、簽退;一次請假三日以內,應經指導公證人核准;逾三日者,應經委訓機構首長核准,並函報法官學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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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6條,學習公證人在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應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具體而言,學習公證人每天需簽到和簽退,如果請假不超過三天,需要經指導公證人核准;如果請假超過三天,則需要經委訓機構首長核准,並函報法官學院備查。 這是根據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6條的規定,該規定對於公證人在學習實務訓練期間請假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 公證人名詞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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