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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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訓機構應將學習公證人到訓、離訓、退訓情形,函報法官學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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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7條的規定,委訓機構在公證人的到訓、離訓和退訓情形上,需要函報法官學院作為備查。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7條沒有被修改的記錄。因此,我們可以按照原始的法規解釋和執行這個條款。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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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