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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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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訓機構應將學習公證人到訓、離訓、退訓情形,函報法官學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7條的規定,委訓機構在公證人的到訓、離訓和退訓情形上,需要函報法官學院作為備查。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7條沒有被修改的記錄。因此,我們可以按照原始的法規解釋和執行這個條款。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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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 7 條規定:「七、委訓機構應將學習公證人到訓、離訓、退訓情形,函報法官學院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