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受法官學院委託辦理實務訓練之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或民間公證人,應指派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之公證人,擔任指導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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