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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第 9 條

九、指導公證人對於學習公證人有指揮監督之權責,應隨時考學習公證人之專業素養、能力、敬業精神、勤惰、生活及交往情形。於訓練期滿時,填具實務訓練考核表(如附件),由委訓機構於各梯次訓練期滿後一星期內,函送法官學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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