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指導公證人對於學習公證人有指揮監督之權責,應隨時考核學習公證人之專業素養、能力、敬業精神、勤惰、生活及交往情形。於訓練期滿時,填具實務訓練考核表(如附件),由委訓機構於各梯次訓練期滿後一星期內,函送法官學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9條,該條規定指導公證人對於學習公證人有指揮監督之權責,包括考核學習公證人的專業素養、能力、敬業精神、勤惰、生活及交往情形。在訓練期滿時,委訓機構應填具實務訓練考核表,並於各梯次訓練期滿後一星期內函送法官學院備查。 作為回答這個問題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本身,其由內政部於2016年9月30日公告,內政部公告號第1050901935號。該規定對於民間公證人的職前研習訓練內容和執行方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此外,根據上述規定的內容,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委訓機構根據該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考核表並函送法官學院進行備查。這個範例展示了規定中所要求的具體執行步驟。
- 公證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