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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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習公證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兩項訓練均及格,且無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由法官學院發給職前研習合格證書,並陳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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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第10條,學習公證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的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如果兩個訓練都及格,且沒有觸犯該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況,則由法官學院發給職前研習合格證書,並報告司法院。根據《司法院公告》第108年版《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修正案,第10條之規定維持不變,確認了學習公證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的評定標準。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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