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學習公證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兩項訓練均及格,且無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由法官學院發給職前研習合格證書,並陳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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