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法院於受理刑事案件時,應先檢閱卷證。對於依法令應保密身分之檢舉人,其真實姓名、性別及其他足資識別檢舉人身分之消息、物品 (例如:照片) 等資料,應嚴予保密,並於卷面上為適當之註記。偵查卷已密封而載有上開身分資料之舉發書、筆錄或其他文書,應妥適保管,啟封閱畢後,應另加封套密封,並由啟封者在密封套彌封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彌封日期;發現偵查卷內有未妥適密封之上揭身分資料,應視情形自行密封,或與原偵查之檢察機關聯繫,由其作適當之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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