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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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於受理刑事案件時,應先檢閱卷證。對於依法令應保密身分之檢舉人,其真實姓名、性別及其他足資識別檢舉人身分之消息、物品 (例如:照片) 等資料,應嚴予保密,並於卷面上為適當之註記。偵查卷已密封而載有上開身分資料之舉發書、筆錄或其他文書,應妥適保管,啟封閱畢後,應另加封套密封,並由啟封者在密封套彌封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彌封日期;發現偵查卷內有未妥適密封之上揭身分資料,應視情形自行密封,或與原偵查之檢察機關聯繫,由其作適當之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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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2條,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時應先檢閱卷證。對於被法律要求保密身份的檢舉人,其真實姓名、性別以及其他足資識別檢舉人身份的消息、物品(例如:照片)等資料應該被嚴格保密,並在卷面上做適當的註記。如果在密封的偵查卷內發現有檢舉人的身分資料,應該妥善保管並在閱畢後重新加封,啟封者應在封套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日期。如果發現偵查卷內未適當密封的檢舉人身分資料,應根據情況自行密封或與原偵查機關聯繫以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參考資料: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https://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6936
- 刑事案件名詞
- 法令名詞
- 偵查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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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