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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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有必要而依職權傳喚檢舉人到庭作證時,除應依證人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保護檢舉人外,訊問檢舉人時,訊問內容應避免揭露檢舉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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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當法院必要時傳喚檢舉人到庭作證,除了要依照證人保護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保護檢舉人的身分外,訊問檢舉人時,訊問的內容應該避免揭露檢舉人的身分。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當法院需要傳喚檢舉人到庭作證時,必須保護檢舉人的身分。訊問檢舉人時,法院應該避免揭露檢舉人的身分。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檢舉人的隱私和安全,並避免可能因揭露檢舉人身分而導致的報復或其他不良後果。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位檢舉人匿名舉報了一起重大的犯罪案件,法院認為這位檢舉人的證詞對於案件的調查和審判非常重要,因此法院需要傳喚這位檢舉人到庭作證。根據這項規定,法院在訊問檢舉人時,應避免詢問可能揭露檢舉人身分的問題,並確保在案件相關文件或庭審過程中不洩露檢舉人的身分。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lp.aspx?p=ffccgJwv3GHfEp6006Gv3wkOrFwLP1youcGAOEGOYWk.
- 傳喚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訊問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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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