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法院受理閱卷之聲請時,書記官於給閱前應詳細檢查卷證是否已依本要點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並以適當之方式,例如:事先抽出應保密資料或指定專人會同閱卷等,避免應保密之資料於閱卷時不當揭露。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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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受理閱卷之聲請時,書記官於給閱前應詳細檢查卷證是否已依本要點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並以適當之方式,例如:事先抽出應保密資料或指定專人會同閱卷等,避免應保密之資料於閱卷時不當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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