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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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受理閱卷之聲請時,書記官於給閱前應詳細檢查卷證是否已依本要點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並以適當之方式,例如:事先抽出應保密資料或指定專人會同閱卷等,避免應保密之資料於閱卷時不當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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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4條,法院受理閱卷聲請時,書記官在給閱前應詳細檢查卷證是否已依本要點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他們應以適當的方式來執行這項任務,例如事先抽出應保密的資料或指定專人與閱卷同行,以避免在閱卷過程中不當揭露應保密的資料。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中,沒有進一步的相關內容或具體的範例來闡釋此法規的細節。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討論或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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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