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
- 異動日期:93 年 03 月 2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避免法院辦理刑事案件不當揭露依法令應保密之檢舉人身分,以維護其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院於受理刑事案件時,應先檢閱卷證。對於依法令應保密身分之檢舉人,其真實姓名、性別及其他足資識別檢舉人身分之消息、物品 (例如:照片) 等資料,應嚴予保密,並於卷面上為適當之註記。偵查卷已密封而載有上開身分資料之舉發書、筆錄或其他文書,應妥適保管,啟封閱畢後,應另加封套密封,並由啟封者在密封套彌封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彌封日期;發現偵查卷內有未妥適密封之上揭身分資料,應視情形自行密封,或與原偵查之檢察機關聯繫,由其作適當之保密措施。
三、法院有必要而依職權傳喚檢舉人到庭作證時,除應依證人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保護檢舉人外,訊問檢舉人時,訊問內容應避免揭露檢舉人身分。
四、法院受理閱卷之聲請時,書記官於給閱前應詳細檢查卷證是否已依本要點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並以適當之方式,例如:事先抽出應保密資料或指定專人會同閱卷等,避免應保密之資料於閱卷時不當揭露。
五、法院應注意避免有人藉偽證、誣告或其他案件之告訴、告發探知檢舉人之身分資料。 法院出借卷證時,應先查明借調機關之使用範圍,並將該範圍以外之檢舉人身分資料封存保密後,再行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