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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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應注意避免有人藉偽證、誣告或其他案件之告訴、告發探知檢舉人之身分資料。 法院出借卷證時,應先查明借調機關之使用範圍,並將該範圍以外之檢舉人身分資料封存保密後,再行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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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5條,法院在處理檢舉案件時,應注意避免有人藉偽證、誣告或其他案件之告訴、告發探知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在提供卷證時,法院應先查明借調機關的使用範圍,將不在該範圍之內的檢舉人身分資料封存保密後,才能進行借調。 根據《憲法》,人民在司法上具有訴訟基本權,旨在確保人民能夠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實施該訴訟權。因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應特別重視保護檢舉人的身分資料,避免揭露其身分。 此外,「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5條也規定了當法院提供卷證時,應先查明借調機關的使用範圍,並在借調之前將不屬於該範圍內的檢舉人身分資料進行封存保密,以確保檢舉人的身分不被揭露。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案件中有匿名檢舉人提供了重要的線索,該檢舉人之身分非常重要,以免遭到報復或其他不良影響。根據這項條文,法院應該嚴格按照規定保密該檢舉人的身分,避免有人藉偽證、誣告或其他案件之告訴、告發探知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同時,在提供卷證給其他機關時,法院應先查明借調機關的使用範圍,將不屬於範圍內的檢舉人身分資料封存保密。這樣可以確保檢舉人的身分在借調過程中不被揭露,避免任何應保密的檢舉人身份被曝光的情況發生。
- 他案名詞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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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