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董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或主持會議;董事長不為召集時,亦同。 董事會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對於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經司法院核定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重大財產之處分。 三、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董事,並報請司法院派員列席指導。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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