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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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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或主持會議;董事長不為召集時,亦同。 董事會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對於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經司法院核定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重大財產之處分。 三、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董事,並報請司法院派員列席指導。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0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董事會有以下規定: 1. 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但若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則可以召開臨時會議。這表示董事會的基本開會頻率為每月一次,但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2. 董事長負責召集董事會並擔任主席。若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則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代理。如果董事長未指定代理,則由董事互推一名董事來召集或主持會議。這表示董事長在無法履行職責時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如果未指定代理人,則由董事們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代理。 3. 董事會必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能開會。對於議案的表決,則需要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然而,對於以下重要事項的決議,則需要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以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並經過司法院的核定方能執行: - 章程的變更。 - 重大財產的處分。 - 解散的擬議。 4. 對於上述重要事項的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董事,並報請司法院派員列席指導。這表示在討論重要事項之前,應提前十天通知董事會成員,並請求司法院派員出席指導。 此外,根據第10條最後一項,若董事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則視為出席。這表示董事可以通過視訊方式參加會議,並被視為出席。

  • 代理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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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10 條規定:「董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