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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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條所定之會議時,得委請其他董事代行職務。但每一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委託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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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1條的規定,當董事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可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理職務。然而,每一個董事只能被委託一次,且被委託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該委託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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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