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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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由本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未聘任前,由其代行董事長職權,代行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董事長於任期中辭職、喪失董事身分或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本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解任之。 前項情形,本會應改選董事長;任期至前任董事長任期屆滿之日止。未改選前,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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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捐助和組織章程第12條,該基金會設立一位董事長,他是該基金會對外代表。董事長由所有董事互選,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任期與董事相同。在未總統委派前,由他擔任董事長職務的職責,代理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果董事長在任期中辭職、失去董事身份或有不合適的情況,基金會應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予以解聘。在此情況下,基金會應選舉新的董事長,任期至前任董事長任期屆滿之日止。在未進行新選舉前,董事們應互選一人代理。 舉例來說,如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董事長因個人原因辭職,在新的董事長選舉前,在現有的董事中互選一人擔任代理董事長。這樣的情況下,該代理董事長將全權負責董事長的職責,直到新的董事長被選出來並開始任期為止。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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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