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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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均專任,應具有法學專門學識,由本會聘任。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執行長、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 執行長、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執行長、副執行長應列席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並報告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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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3條的規定,該基金會應設置一位執行長和一位副執行長,兩者皆為專職,必需具備法學專業知識,由基金會聘任。執行長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可以再聘任。執行長受董事會的指揮監督,負責統籌基金會的業務;副執行長協助執行長處理基金會的事務。 依照該條款,執行長和副執行長的聘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然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如果執行長或副執行長存在辭職或不適任的情況,應予以解聘,其解聘的程序與聘任的程序相同。執行長和副執行長應列席董事會和監察人會議,並向他們報告基金會的業務。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3條 範例: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3條的規定,該基金會在執行長和副執行長的擔任期間需要定期召開董事會和監察人會議,並向他們報告基金會的業務狀況,以確保透明度和監督。此外,如果執行長或副執行長遭遇辭職或被視為不適任,則需要按照聘任程序解職,以確保基金會的領導層穩定和效能。
- 核定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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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