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均專任,應具有法學專門學識,由本會聘任。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執行長、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 執行長、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執行長、副執行長應列席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並報告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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