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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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辦理法律扶助相關事宜。 各專門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由董事會遴聘具有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董事會予以解任。 前項各專門委員會之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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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14 條,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根據業務需求設立各種專門委員會,專門處理法律扶助相關事項。這些專門委員會由若干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所有委員均無薪職,由董事會遴聘具有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的人擔任。如果委員出現辭職或不適任的情況,董事會應予以解任。另外,根據該條款要求,各專門委員會的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有關該項條款的解釋可參考《財團法人法》第 80 條,該條規定了法人之設立章程所應記載的事項,其中包括委員的任免方法。此外,也可參考台灣法學院《財團法人法解釋手冊》,該手冊對於財團法人的相關法律解釋及相關案例有詳細說明。 例子:如果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董事會在遴聘專門委員會委員時,發現某個委員出現了不適任的情況,董事會可以依據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14 條的規定,解任該委員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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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