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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置監察人五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代表一人。 二、司法院代表一人。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之律師一人。 四、具有會計專業之學者專家一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監察人,期滿後得續聘,無次數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監察人,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該三款所定總人數三分之二。 監察人應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召開會議,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加倍推舉次屆監察人人選,併同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產生之監察人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 監察人於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報請司法院院長予以解任: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監察人離去原職位。 二、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監察人,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 前項情形,應重新遴聘監察人,其程序準用第四項之規定;新聘監察人之任期至原任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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