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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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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監察人五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代表一人。 二、司法院代表一人。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之律師一人。 四、具有會計專業之學者專家一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監察人,期滿後得續聘,無次數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監察人,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該三款所定總人數三分之二。 監察人應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召開會議,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加倍推舉次屆監察人人選,併同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產生之監察人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 監察人於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報請司法院院長予以解任: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監察人離去原職位。 二、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監察人,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 前項情形,應重新遴聘監察人,其程序準用第四項之規定;新聘監察人之任期至原任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5條規定了該基金會的監察人的任命和任期等事項。根據這條規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置五名無給職的監察人,任期為三年。其中,行政院和司法院代表各一名,由該院的院長遴聘。另外一名律師由全國性和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一名具有會計專業的學者專家,以及一名社會公正人士由基金會選任。前兩名監察人在任期結束後可以續聘,沒有次數限制。而第三到第五名監察人在任期結束後只能續聘一次,且續聘的人數不得超過前三名監察人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每屆任期屆滿前一個月,監察人應召開會議,共同推舉下屆監察人,並提交給司法院院長遴聘。如果監察人在任期內有離職或不適任等情況,基金會需要報請司法院院長解任。在這種情況下,基金會需要重新遴聘監察人,並且新任監察人的任期直到原任監察人的任期屆滿為止。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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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15 條規定:「本會置監察人五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代表一人。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