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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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本會業務推展及執行業務人員之監督。 二、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之稽核。 三、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決算之審議 。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行使之。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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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16 條」規定了監察人的職權,包括: 一、監督本會業務推展及執行業務人員。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這個職權讓監察人能夠監督和檢查公司的業務執行情況。 二、稽核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 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監察人對公司財務之審核。因此,監察人可以檢查和稽核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的情況。 三、檢查財務狀況。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監察人可以檢查公司的財務狀況。 四、審議決算。 監察人也有審議公司決算的職權。 此外,根據提供的資料,監察人擁有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利,必要時可以召開監察人會議行使職權。另外,監察人有權列席董事會並陳述意見。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16 條」中監察人職權的解釋。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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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