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本會業務推展及執行業務人員之監督。 二、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之稽核。 三、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決算之審議 。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行使之。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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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本會業務推展及執行業務人員之監督。 二、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之稽核。 三、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決算之審議 。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行使之。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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